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商品质量状况,对辖区内特定行业或特定经营场所、特定经营者中的特定商品进行抽样检查,以对该行业、该经营场所或该经营者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提高商品质量水平的具有针对性的抽查方式。
(二)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不合格商品流通涉及的其他地区的工商分局对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商品监督抽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系统全面。发布内容包括: